议案处理程序
议案处理程序차
- 在议会议决的议案由市长或在籍议员5分之1以上联名提议,议案应具备根据法规,提议者和赞成者的签名 提案理由和主要内容,条文对比(如为条例时)等后提交给议长.
- 附议到本会议的案件交付给所管委员会,听取委员长的审查报告后经质疑,讨论来议决
(但,根据案例可省略交付委员会)
本会议
-
倡议
市政在籍议员
五分之一以上 -
报告本议会
提出议案报告
(闭会、休会中可省略) -
交付委员会
可制定审议期间交付
特别委员会
说明 · 质疑 · 讨论 · 议决
听取提议人的说明,通过质疑、答辩、讨论, 并经过审议裁决后报告本会议本会议
-
委员长报告
审查经过提案理由、
主要内容、审查结果说明 -
讨论
质疑、讨论,
赞成反对意见发言 -
议决
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,
出席议员过半数议决 -
移送
从议决之日起5日内
移送到执行机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