召集和会议
定期会
- 集会
- 第一次例会于每年6月召开
- (但实施总选举之年的第一次例会于9月第一周的周二召开)
- 第二次例会与每年12月1日召开
- (会期为每年不超过40天,但如果这一天是公休日,则于第二天集会, )
临时会
- 集会
- 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地方自治团体长和在籍议员要求的话,议长可在15天内召集
- (每年会期的天数是例会和临时会议合计不超过100天。)
- 开会
- 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
常任委员会
- 职能
- 审核和处理所管议员的请愿
- 召集
- 会期期间:委员长或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
- 闭会期间:本会议议决,议长·地方自治团体长或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
特别委员会
- 职能
- 为了审核和调查提交审议的特定事件,经本会的议决组成
- 本会议因提交审议的事件而需要更具有深度的专门审核时,可以以本会议的准审核机关设立
- 行政监事·调查·审核预算案及结算案等的特定事件
- 召集
- 会期期间: 委员长或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